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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 酒駕致死可判死

行政院嚴懲酒駕修法要點

行政院嚴懲酒駕修法要點

2019/03/29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嚴懲酒駕,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修法,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法務部原提報修法,最重可判死刑,政院為避免牴觸國際人權兩公約,刪除死刑條文,改為最重判無期徒刑。政院另增訂條文宣示,酒駕若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且符合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無論是否累犯都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可判死刑。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引發民怨,行政院昨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這次修法守住不直接修法增訂死刑的底線,但為回應國人期待,仍訂定酒駕致人於死,若有故意殺人事實,可比照刑法最重判死刑的「宣示性」條文。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行政院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民眾要求。

政院版草案針對酒駕新增兩項規定,一是酒駕五年內再犯,若導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是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符合刑法「故意」的主觀犯意,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台灣在實務上已可用殺人罪起訴酒駕致死,但案件非常少,因此這次修法是宣示,強調酒駕故意致人於死,依殺人罪處分,最重判死刑。立法是一種態度與決心,促使法官與檢察官仔細調查個案情形,有故意的犯意就可判死刑,「這不是多少次的問題,一次都不能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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