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下設促轉會 兩年內提任務總結報告
擁行政調查權 非常設機關 任務達成後就解散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來將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隸屬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擁有一定的行政調查權;但促轉會非常設機關,而是任務型編制,任務達成後,促轉會亦告解散。
促轉會職掌業務除了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還包括重新調查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平復司法不法。
促轉會設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促轉會應於兩年內向行政院長提出包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的任務總結報告;兩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一年為限。任務完成後解散。
設置九委員、四任務小組
促轉會下設四任務小組,分別研究、規劃及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促轉會的決議要經過半數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條例明定,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在行政調查權部分,條例明定,促轉會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也可派員前往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的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得知會當地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予以協助。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