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環評小組卡關 不合理
中油大樓。(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中油第三接收站環差分析因環署六月召開的小組會議「卡關」。有律師分析,依法須「主管機關」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對策,但專案小組並非主管機關,只有環保署本身才有權要求;另只有「觀塘工業港」要做環差,但小組決議竟把早就通過環評的「工業區」也納入補件範圍,等於管到審查範圍之外,相當不合法。
小組非主管機關 且管得太寬
第三接收站工業區用地已於十七年前通過環評,目前僅有工業局開發的「工業港」部分需要進行環差;但六月環保署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卻要求依環評法十八條第三項,由「觀塘工業區開發單位中油」限期提出對策。
律師表示,這項決議有多個謬誤。根據環評法十八條第三項,只有「主管機關」可命令「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但主管機關是環保署,而非「觀塘工業港專案小組」,小組會議結論不能代表環保署意見。
且小組弄錯「開發單位」跟「審查標的」。律師表示,目前是工業港進行環差,開發單位是工業局,開發單位既不是中油、審查標的也不是「觀塘工業區」,小組命令不是開發單位的中油、繳交不是審查範圍的「工業區」報告,決議的範圍跟程序都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