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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案 金管會罰中信銀300萬元

針對樂陞案,金管會對中國信託銀行開罰三百萬元且限制公開收購信託業務三個月。(記者王孟倫攝)

針對樂陞案,金管會對中國信託銀行開罰三百萬元且限制公開收購信託業務三個月。(記者王孟倫攝)

2016/09/20 06:00

中信金喊冤 將提行政救濟

〔記者王孟倫、廖千瑩/台北報導〕僑外資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卻未匯入交割款,造成投資人慘賠,金管會昨對中國信託銀行開罰三百萬元且限制公開收購信託業務三個月,中國信託證券也被處以停止財務規劃及諮詢業務三個月。中信金控昨喊冤,強調中信銀與中信證是依照與百尺竿頭訂定的合約行事,並無違反現行相關法令之處,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樂陞案是國內首次公開收購違約,從八月三十日宣布破局後,外界強烈不滿與指責金管會;金管會昨火速決定對負責樂陞案股務代理的中信銀及負責財顧的中信證祭出行政裁罰。

中信銀與證券週一在各大報紙刊登聲明,強調均未違反任何法令規定;但昨遭金管會打臉,除表示未曾同意中信延後公開收購日期,更認為中信銀與中信證身為專業金融機構,應注意落實相關規定,並關注投資人權益保障。

證期局副局長周惠美表示,中信銀行未能審慎評估與探究客戶之實際收益狀況,更未落實KYC(認識客戶政策),顯示其內控制度有缺失;至於中信證擔任百尺竿頭的財務顧問,有未善盡證券商應注意的專業職責,未確實確認客戶身分與狀況,因此被罰。

中信銀喊冤強調,其僅是本案的股務代理人,依法並沒有讓公開收購完成交割履約之義務。對此,金管會官員直言,「百尺竿頭在公開收購前幾天,才更換負責人,怎麼可能馬上做出幾十億元的交易計畫?問題這麼大,中信顯然未做好KYC(認識客戶政策)」。

至於為何中信證沒被處以罰鍰?證期局表示,證交法沒有對證券商處以罰鍰的相關規定。但官員強調,根據證交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券商若遭金管會處以「業務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新業務,例如不能發行權證、轉投資或申設分支機構等;換言之,這項處分對中信證的衝擊是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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