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三讀 台灣人民的勝利
立院臨時會昨晚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也是民進黨歷經五屆立院才完成追討不當黨產立法,民進黨立委高呼這是「台灣人民的勝利」。 (記者陳志曲攝)
10個小時、65次表決通過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日歷經近十個小時、六十五次的表決,於晚間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行政院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黨自一九四五年後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後,推定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國有。對於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取得重大立法進度,民進黨立委在三讀後於議場振臂高呼,這是「台灣人民的勝利」!
國民黨長期黨政不分,外界質疑不少國家財產及早年接收的日產均成黨產,國民黨也成為全世界「最有錢政黨」,不僅造成政黨不公平競爭,也成為推動台灣民主的重大阻力。但因國民黨長期在立院居於多數,相關立法工作均遭杯葛,如今第九屆立法院在民進黨首度掌握多數下,終於在昨日完成立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被列為新國會首次臨時會第一案,全案卅四條條文、法案名稱及五個章節名稱,民進黨團原估將用兩天的時間完成三讀,但朝野黨團協商後出現重大進展;原本要在廿個條文進行發言的國民黨團,同意僅於名稱、主管機關、年限、處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等四項條文發言,其他條文就直接表決,大幅縮短處理時間。
院會經過六十五次表決,終於在昨晚八點廿六分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條例所稱政黨,是指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之政黨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附隨組織則是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條例也明定,「不當取得財產」是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財產取得 自1945年後起算
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是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在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或是政黨、附隨組織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在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須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且在條例公告實施後就禁止處分;所有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不當黨產都需予返還,已移轉而無法返還者,則追徵其價額。
條例也訂定善意第三人的保障條款,善意第三人於應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財產上存有之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