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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未經許可對軍營攝影可關3年

2023/11/20 17:17

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維護軍事營區安全,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任務遂行,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明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偵察行為,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共24條條文,涵蓋軍事營區的定義、安全勤務的指揮與執行、進出營區的管制事項、使用武器或器械的規範、補償與救濟的程序,以及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等內容。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今日審查完竣,三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初審條文,「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機關」是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國家安全局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亦視為軍事機關。

條文明定,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的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安全防護設施。

同時也並規定,非經軍事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軍事營區。民眾若未經許可進入軍營者,可處4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營外對軍營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元罰鍰。

此外,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營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因應中共利用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竊錄國軍機敏資訊,初審條文明定,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值勤軍營安全勤務,遇到有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營,有危害國防或軍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得使用器械或武器即時排除危害。

為有效嚇阻不法,條文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重要軍事設施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針對重要軍事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漏洞,而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今日立法院審議過程中,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劉世芳等人,對於行政院提案條文賦予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得實施安全檢查。認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逕行逮捕,表達高度質疑。

劉世芳質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逕行逮捕,會不會侵犯人權之虞?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中將說明,這條是針對現行犯,比照「刑事訴訟法」可逕行逮捕之規定;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說,若民眾或攝影記者在營區外拍攝戰機英姿照片,是否也會被法辦?沈世偉回應,須足生損害軍事營區安全,若在營區1公里外,當然不會派人去抓。

國防部報告強調,制訂該條例是將軍事營區衛哨安全的執行、武器與器械之使用時機、應變處置、相關處罰等事項,提升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並就重要軍事設施及核心資通系統的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行為,加重刑責處罰,以達嚇阻不法效果。

國防部指出,該草案制定不影響其他法律執行,其他法律亦無須配合檢討修正,待公布施行後,該部規劃6個月內完成「軍事機關配備武器、器械種類表」等7項法規命令,並辦理「重要軍事設施種類」等4項公告,據以執行營區安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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