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書劍集》註定模糊的兆豐銀案真相

2016/09/05 06:00

台北市區內的兆豐銀行金控總部分行。(記者黃耀徵攝)

◎歐陽書劍

錯誤的訊息,經常是為罪人所搭建的逃生梯;而一旦有了代罪羔羊,追究事實終再貶落成為乏味的空氣,沒有人在意它的存在。兆豐銀行違反美國反洗錢法付出一.八億美元後,除了換了新的董事長外,臺灣金融業似乎沒有其他改變;既然真實問題未被凸顯,可藉以強化的金融監理措施,當然也就會依然是空中樓閣。

兆豐銀行涉及違反美國反洗錢法,除了受罰金額龐大、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的指控用詞嚴厲外,並牽引出一系列值得質疑的問題:為何國際化已久的知名銀行,連基本的內稽內控都有嚴重缺失?為什麼監理機關要求備齊的資料及說明,都不願或無法提供?紐約金監單位二○一三及二○一五年的金檢結果,有如何驚人的差異?這些都需要以事實為佐證。而除了兆豐並不完備的內部規則、規範外,事實就是二○一一年後被認為可疑的帳戶、交易及其處理方式。

我國「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有「防制洗錢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且「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國際清算銀行(BIS)有關洗錢及恐怖主義金融的健全風險管理附件中,有「一般開戶指引」,也詳列確認客戶身分的基本條件,因此,兆豐銀行的制度性缺失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至於個案方面,我國金管會銀行局公布的「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規定有銀行業確認客戶身分及保存與客戶往來交易紀錄憑證等事宜,目前的規定有「辦理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不含)之國內現金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國內轉帳匯款案件時」等,若在符合條件下未確認客戶身分,就違反了規定。

如果客戶單純至國內銀行提領六十萬元繳交貨款,銀行疏忽忘了申報,被金融監理單位查出,這一交易就成為銀行的缺失,但客戶並未洗錢。銀行必須記錄這筆資料,卻未依規登記,就涉及違反洗錢防制相關法規。當銀行因此被裁罰時,銀行或檢調都不能公布這位善良存款人的帳戶相關資料,這是相當簡單的案例。

疏漏未登載並非少見的錯誤,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的疏失當然遠勝於此,但是否洗錢仍要由司法介入判斷,目前無人有權公布個別資料。不過,可疑資料已由紐約金監單位獲得,我國並已取得,合理的推測是兆豐銀行不敢也無法毀損資料,若有我國人涉洗錢罪,相信美國和我國司法單位將會給出答案。

兆豐案的事實就在那裡,卻無人能夠公布,因此真相似乎依然模糊。然而,這一個案也凸顯防制洗錢相當依賴銀行的配合,甚至可以由銀行擔任斥候的角色。兆豐銀行的法令遵循並非國內銀行的後段班,都能有如此顯著的缺失,可以確定我國金融體系充斥著洗錢漏洞。即使法規層層疊疊,但應該遵循及負責監理的雙方都視若無睹,這才是最應防堵也最令人擔憂的地方。

被診斷出漸凍人症後依然創作未斷的已故歷史學家朱特(Tony Judt)在看穿塵世的臨終文集「山屋憶往」中寫到,「今日我們以如此龐大的資源創造娛樂,只為了遮蓋產品的貧乏;政治也一樣,無止境的口水與浮誇的修辭,只為了掩飾內容的空洞」。兆豐案其實並不複雜,只是大家想像的真相一旦並未浮現,建立在事實的改革,恐怕也將永遠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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