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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修正稅務違章裁罰表 「故意」逃漏加重裁罰

2023/10/25 17:46

財政部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故意」違章加重裁罰。(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及證交稅部分,各款違章情形增列「故意」違章態樣,並加重裁罰倍數;同時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為0.12倍;而「漏報股利收入」裁罰倍數也由0.5倍減為0.25倍。

財政部說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使違章案件裁罰更具允當性,經參酌財政部人權工作小組、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及各地區國稅局意見,審酌各違章情形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裁罰倍數衡平性等,通盤檢討裁罰倍數表,即日起生效,3大修正重點如下:

1.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的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裁罰倍數。

2.鑑於部分違章情形尚乏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減輕處罰之規定,爰予增列,例如:「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發票、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之銷項稅額於規定比率以內者,均增列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由0.25倍減半為0.12倍。

3.考量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的逃漏稅情節輕微,因此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的違章,明定屬僅「漏報股利收入」者,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1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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