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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17年「紅火案」辜仲諒辯「我無罪」 更三審訂11月30日宣判

2023/07/31 16:16

纏訟17年的「紅火案」,高院更三審今天下午辯論終結,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如圖)出庭辯稱「我無罪」,全案訂11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纏訟長達17年的「紅火案」,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檢方起訴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控、不法獲利新台幣10億元,一審至更一審被判刑3年6月至9年8月不等徒刑,但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今進行全天候言詞辯論庭,辜仲諒堅稱無罪,請求還他清白,並為此案耗費不少司法資源覺得過意不去,但高檢署指控中信非辜家獨資,辜仲諒處分結構債未經董事會同意,並不合法。此案訂11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

今日更三審辯論庭訊,辜仲諒親自出庭答辯,辜稱檢方指控無理由,「我沒有犯罪」;辜的律師團指稱,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有損失,辜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請求合議庭判辜無罪。被告張明田、林祥曦均主張無罪。

不過,高檢署女檢察官張安箴指出,紅火案的結構債交易並未中信董事會同意,辜所謂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並不合理,而此案雖審理多時,但法院一直持續審理中,並無可歸咎事由,且此案關鍵人士陳俊哲始終未到案,並無速審法中因審理冗長之故而可獲減刑的適用。

台北地檢署2006年起訴指出,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時任副董事長辜仲諒與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於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核議,將結購債賣給紙上公司「紅火」,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餘美元(約10億元新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院依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等罪,將辜仲諒判刑9年;高院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別被7年半至8年半徒刑;更一審改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且依速審法、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改輕判3年6月,張、林分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確定。

更二審前年4月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至於證交法操縱股價罪,合議庭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由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無罪。

高檢署認為更二審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僅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證交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但將背信、銀行法等罪,將辜、張明田、林祥曦一起發回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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