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紅火案二度上訴終審 巧合由同一法官中籤主辦

2021/08/02 15:51

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利用紅火公司套利3047萬多美元,最高法院今由庭長郭毓洲庭(左)及法官楊真明(右)抽出主辦法官,再度由「寧股」林海祥中籤。(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利用紅火公司套利3047萬多美元(約10億台幣)案,全案纏訟至今15年,台北地院一審至高等法院更一審先後重判他9年、9年8月和3年6月,更二審今年4月28日改判辜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下午3時由庭長郭毓洲庭長及法官楊真明負責抽出主辦法官,再度由「寧股」林海祥中籤。

更一審2018年判辜仲諒有罪後,最高法院曾就紅火案抽籤,當時中籤主辦法官就是林海翔,更二審今年改判辜無罪,最高法院今天抽籤仍由林海翔中籤。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控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多美元,損害中信金利益。

北院依銀行法中背信、證交法等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院加重改判辜9年8月,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被判7年6月至8年6月不等徒刑。更一審改認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改輕判3年6月,張、林分判4年、2年,鄧無罪確定。案經上訴,遭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更二審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場價格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此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背信法背信罪;更二審另認中信金因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轉投資,才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具正當動機與合理商業目的,故判辜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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