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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更三審 辜稱:我沒有犯罪 女檢批中信非獨資

2022/08/09 16:31

高院更三審今首度開庭審理紅火案,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左)出庭辯稱「我沒有犯罪」。(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纏訟長達16年的「紅火案」,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檢方起訴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控、不法獲利新台幣10億元,一審至更一審被判刑3年6月至9年8月不等徒刑,但高院更二審大逆轉,改判辜仲諒無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今首度開庭,辜出庭喊冤稱「我沒有犯罪」,但高檢署指控中信非辜家獨資,辜仲諒處分結構債未經董事會同意,並不合法。

更三審今下午首度開庭審理,傳喚辜仲諒出庭,法官鄭富城詢問辜,檢方指控辜涉犯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共同背信等罪,有何答辯說明?

辜答稱檢方指控無理由,「我沒有犯罪」;辜的律師指稱,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有損失,辜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

不過,高檢署女檢察官張安箴指出,紅火案的結構債交易並未中信董事會同意,辜所謂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並不合理,辜仲諒似乎是將中信金、中信銀當做中信金當做個人公司在處理,「但實際上,中信並非辜家獨資」。

台北地檢署2006年起訴指出,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時任副董事長辜仲諒與財務長張明田等3位主管,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於2006年間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核議,將結購債賣給紙上公司「紅火」,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餘美元(約10億元新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院依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等罪,將辜仲諒判刑9年;高院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別被7年半至8年半徒刑;更一審改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且依速審法、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改輕判3年6月,張、林分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確定。

更二審去年4月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至於證交法操縱股價罪,合議庭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由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無罪。

高檢署認為更二審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去年7月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部分撤銷、部分駁回,僅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證交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但將背信、銀行法等罪,將辜、張明田、林祥曦一起發回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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