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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核發電業許可被撤銷 法院公布判決理由

2022/09/08 19:44

北高行今撤銷經濟部核發給盛力公司的電業籌設許可,理由是核發前未經部落同意,有違原基法規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東知本卑南族卡大地布部落部分族人反對知本光電案,經卡大地布與3大家族「瑪琺流」、「巴卡魯固」、「羅琺尼耀」的拉罕(頭目)提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核發電業籌設許可給盛力能源公司,合議庭認為,經濟部核發電業籌設許前未經部落同意,有違《原住民族基本法》,今判決撤銷,可上訴。

台東縣政府是在2018年4月2日辦理「知本建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標租案」開標作業,由盛力能源公司得標,同年月23日,縣府與盛力簽訂開發案租賃契約後,同年12月21日,盛力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規定向縣府申請召集部落會議。

但卡大地布部落未能如期召開部落會議,盛力故依諮商同意辦法規定,向台東市公所申請代行召集部落會議,2019年6月1日的投票結果是,贊成187票、反對173票,因此同意開發案,由經濟部核發電業籌設許可給盛力。但卡大地布部分族人反對知本光電案,提告請求撤銷經濟部核發電業籌設許可。

北高行由法官高愈杰、李君豪、楊坤樵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指,開發案的計畫場址位於卡大地布部落的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內,依照原基法規定,部落享有諮商、同意權,不能因為盛力尚未實際動工、土地狀態事實上沒有變動,就認為沒有必要取得部落同意。

再者,部落未於期限內召集會議的原因眾多,可能因為諮商程序未盡周全,或因資訊不足,導致無法在短期內決定同意與否,也可能是部落有共識地對土地開發表達不同意的具體表現,因此,行政機關沒有代替部落召集會議的必要與正當性。

合議庭也指,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生存權、文化權、自決權等,以免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權利遭受侵害,不能為了開發單位的利益,限制部落依其章程或傳統習慣組成部落會議成員,否則已減損部落的權利主體地位及自主性。

合議庭最後表示,台東市公所代行召集部落會議時,認定出席部落會議的原住民家戶代表資格、身分及設籍時,並未依諮商同意辦法規定造冊,導致投票權人的範圍處於不明確狀態,故撤銷經濟部核發電業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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