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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停航解散遭投資人團訟 高院判林明昇賠499萬

2022/05/04 15:43

復興航空停航解散遭投資人團訟,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今仍判林明昇(見圖)等人應連帶賠償499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6年前明知將停航解散,卻未依法發佈重大訊息,還否認媒體停業報導的新聞,誤導投資大眾,126名投資人不甘投資損失,委託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今仍判林明昇、時任總經理劉東明等人應連帶賠償499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投保中心提告主張,復興航空原本是上市公司,為停止營業,在2016年11月17日與葉姓律師簽訂2份金錢信託契約,信託財產共12億元,於同一天移轉完畢。此外,復興航空又於同月21日下午1時發布虛偽重大訊息,否認媒體關於復興航空將停業的報導。

投保中心說,復興航空接著在同月22日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解散公司等議案,並追認此信託契約,導致復興航空股票及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一路下跌,致投資人遭受損害,因此要求當時的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總經理劉東明以及2名破產管理人應與連帶起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2020年4月30日判決,認定提告的投資人依據證交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林明昇、劉東明等4人必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判林等4人應支付投保中心499萬2149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復興航空信託的金額,相較於當時財務狀況的比重甚重,且復興航空簽立信託契約當天即將12億元信託資產移轉至信託財產專戶,該信託目的是做為處理消費者退票退款及員工資遣、支付薪資之用,明顯是為了因應停止營業的處理措施,此為攸關公司存續的重大訊息,依法應公告的財務業務文件,復興航空卻未揭露此信託契約,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

高院並指出,林明昇明知復興航空即將停航解散,竟於2016年11月21日發布虛偽重大訊息,否認媒體停業報導,而復興航空是否繼續營業,是對投資人投資判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訊,因此,復興航空公告不實內容的重大訊息,已誤導投資大眾。因此,依據證交法等規定,林明昇、劉東明、復興航空對受害投資人均負有賠責任,今判林等4人應連帶賠償49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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