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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優惠地價稅 9/22前須提出申請

2021/09/11 15:49

財政部提醒,地價稅11月1日將開徵。(記者巫其倫攝)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地價稅11月1日將開徵!不論是出租或營業用,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且採累進稅率,最高達千分之55,但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稅金落差頗大,財政部賦稅署提醒,若民眾的自用住宅未申請適用優惠地價稅,必須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明年才可開始適用。

賦稅署說明,若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是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可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此類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賦稅署說明,適用自宅優惠地價稅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房屋所在地辦好戶籍登記;房屋未出租或供營業之用;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0坪)部分。

另外,日前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提到,屋主若有機會買到相鄰2棟房屋,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2屋打通後,地價稅可合併仍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2棟房屋土地產權屬於同一人,或夫妻分別持有皆可。

不過,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賦稅署指出,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但若減免原因或事實已消滅,則要回歸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若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由於目前國內疫情仍未緩解,為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賦稅署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多利用上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多用網路更省時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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