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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房屋稅與地價稅 新北補7408萬餘元

2021/08/21 13:21

新北市每年地價稅和房屋稅收入,約達280億元。(記者何玉華攝)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配合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專案查核房屋稅與地價稅,1年半來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7408萬餘元,稅捐處副處長陳正輝表示,房屋或土地所有人若未在變更使用時誠實申報,雖一時無法得知,但透過定期清查仍會查獲;查獲後,除追補本税外,也會依土地税法笫54條或房屋稅條例笫16條規定裁處3倍或2倍以下罰鍰。

審計處2019年10月查核發現,新北市稅捐處辦理108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徵課作業時,有部分適用田賦優惠的土地,卻供作住宅、批發零售、倉儲、製造業、休閒設施等商業用途使用;部分房屋雖以自住用稅率1.2%核課房屋稅,卻有出租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等情形,2020年1月發函稅捐處要求檢討改善。

稅捐處除定期清查外配合審計處要求追查,至今年5月,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273件、金額4762萬餘元,房屋稅914件、金額2646萬餘元,總計7408萬餘元,並補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共7408萬餘元,並建立地價稅與房屋稅稅籍資料橫向勾稽機制,加強抽核檢查。

陳正輝指出,農地已經停徵田賦稅,但農地上若鋪水泥蓋工廠、停車場,則改徵地價稅;另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依房屋現值3%課徵。新北市每年地價稅收約150億元、房屋稅收130億元。

陳正輝提醒,民衆所持有的土地或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需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税捐機關申報並辦理改課,如未依限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本税外,將依土地税法笫54條或房屋稅條例笫16條規定裁處3倍或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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