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辦理住宅火險有缺失 京城銀及新光產險分別遭罰180萬、60萬元

2021/03/09 20:37

辦理住宅火險有缺失,京城銀行及新光產險分別遭金管會罰180萬、60萬元 (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最新裁罰令,京城銀行(2809)及新光產險在辦理住宅火災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規定,其中,京城銀未經過保戶同意下,竟擅自更換保險公司、導致5位客戶3年被超收保費3,153元;金管會除要求退還超收保費,並予以開罰180萬元。另外,承保住火險的新光產險也遭開罰60萬元,兩家罰鍰合計240萬元。

根據統計,今年截至3月9日為止,保險局已針對產壽險業、保經代公司或兼營保經代銀行,開出17張罰單,其中,非重大裁罰有14件,重大裁罰僅有3件。

有關京城銀及新光產的裁罰方面,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指出,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京城銀及其合併消滅之府城保代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保存招攬文件與簽署作業等部分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

根據金管會調查,京城銀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有兩大缺失,第一、未確實依其內部作業規範審核保險文件,導致要保人前後年度簽名不一致、或授信契約文件之簽名不一致;第二、該公司擅自為客戶更換投保之保險公司致保費增加,卻未事先說明及取得客戶同意。

其中,保戶在契約簽名不一致(如代簽)有28位、65張要保書;被擅自更換投保公司、導致保費調漲有5位客戶受影響,時間共有三年。金管會對京城銀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80萬元罰鍰。

在新光產物方面,保險局指出,該公司辦理住宅火災險批改作業,批改申請書之要保人簽章欄位空白,該公司於核保過程未確實審閱要保人之簽章,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因此,核處罰鍰60萬元。

對此,張玉煇強調,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業務,應落實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確保其內部作業規範及作業流程符合法規。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