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強化財務清償能力 金管會宣布導入新版保險資本標準ICS

2020/07/28 21:19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推動時程,以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保險業在國際競爭力。圖為保險局長施瓊華。(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推動時程」,將導入保險資本標準(ICS)2.0版,推動三階段、為期五年的準備測試期,並將於第六年、即2026年全面適用。

這項保險業的新的監理指標措施,是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上任之初,當時提出「金融六大興利方案」的第一道菜。

首先,為何要對保險業推出這項政策?金管會保險局長施瓊華表示,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去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ICS2.0版,並自今年起,進入5年監測期,於2026年正式實施。

施瓊華表示,有鑑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之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因此,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其次,保險局官員指出,保險業現行有RBC制度,此與ICS規定於評價方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差異,因此,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以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

此外,考量我國預計實施IFRS17生效日為2026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之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比照我國IFRS17生效日,因此,將於2026年實施。

在實施時程方面,第一階段為「在地試算期」,時間是2020年~2021年,內容包括:保發中心完成各ICS研究案、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第二階段為「平行測試期」,為2022年至2024年,包括:保險公司除時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一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

第三階段為「接軌準備期」,為2025年,包括: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提供保險公司檢視所有相關作業時間。上述三階段結束後,在隔年2026年正式適用,保險業必須以新制度比率作為監理要求指標。

至於這項政策預期效益,金管會指出,將能更為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並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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