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包括:落實競業禁止、提高專業董事人數、設置自然人董事等。(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保險業之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今天表示,已經修訂相關辦法,主要有七大措施,包括:「金金分離」從本人擴大至關係人適用、每五人要有三位專業董事、違法者當然解任等,將於三月一日上路,並從今年舉行的股東會適用。
金管會預告通過<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主要有七項內容;第一、 落實競業禁止:也就是「金金分離原則」擴大適用,官員說明,考量同一個集團同時兼任不同金融機構董事,因為其參與經營,也瞭解公司業務狀況與策略,恐衍生所任職金融機構間之利益衝突,因此,將競業禁止規範主體由董事本人,擴充至本人及其關係人適用。
第二,自然人董事:考量現行規定,「法人董事」代表得隨時改派,恐不利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度,因此,修訂規定保險業的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之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亦有助益,凡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之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
第三,凡資產一兆元以上的保險業「專業董事」,應將人數提高;新規定,凡董事人數在5人以下,應有3人為專業董事,人數超過5人,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
第四,明定政府與法人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擔任保險業監察人時,亦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業董事、經理人之限制規定。
第五, 保險業董事會須確實審核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並且,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第六,明定保險業負責人若違反本準則之消極資格條件,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第七,保險業應就其發生當然解任之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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