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出修法,立院今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銀行若以一條龍銷售TRF,情節重大者罰鍰無上限。圖為立委曾銘宗(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國內銀行業者屢因不當銷售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引發爭議,金管會也陸續祭出重罰。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銀行若以一條龍銷售TRF,將可重罰1000萬到50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更無罰鍰上限。
銀行業者過去為擴大人民幣業務,將TRF賣給不符購買資格的自然人或非專業投資人,並透過設立海外公司、財報編撰等一條龍式的「全套服務」,協助客戶「加工」成為符合資格者。屢屢引發爭議。
金管會為此在4、5月間,對國銀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面展開專案金檢,並祭出相關懲處。前後已對17家銀行開罰,罰鍰總額達7600萬元。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為此提出修法。按新修條文規定,未來若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專業投資人」等條件,有偽造、協助偽造客戶資格等行為,可重罰重罰1000萬到5000萬元;若是情節重大,罰鍰更「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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