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遷葬補償 宜縣最高發12萬元
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墳墓遷葬補償,最高可請領12萬元。(資料照)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昨通過「宜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草案,明定縣轄墳墓若因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而有遷葬必要,需地機關須發給遷葬補償費,依墳墓面積分為四級,可請領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補償;另,特殊建築設施墳墓最高可補償十二萬元。
宜蘭縣有六十處公墓,縣府訂定的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提及縣轄內墳墓若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有遷葬之必要,須依該辦法由「需地機關」發給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
該辦法指出,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一般型墳墓分為四級,第一級墳墓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或僅以土堆、石塊或磚塊為記之土墳,發給三萬元。第二級墳墓面積四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十一平方公尺,五萬元。第三級面積十一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二十一平方公尺,七萬元。第四級面積二十一平方公尺以上,十萬元。
另,特殊建築設施墳墓,依面積、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最高補償金額十二萬元。所謂「特殊建築設施墳墓」,是指一般型墳墓(常見之龜甲墓型)以外者,例如墓屋型墳墓(俗稱「風水厝」)、結構大量使用大理石或花崗石等高級石材之墳墓或外觀華美具精美雕花裝飾之墳墓等。
至於非合法設置墳墓,在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除得申請發給遷葬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救濟金額度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五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