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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斷層掃描機採購爭議 航警局二連敗應支付得標廠商4358萬

航警局爆發電腦斷層掃描機採購爭議,高等法院仍判航警局敗訴,應支付得標廠商4358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航警局爆發電腦斷層掃描機採購爭議,高等法院仍判航警局敗訴,應支付得標廠商4358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2024/10/09 15: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航空警察局爆發電腦斷層掃描機(X光機)採購爭議,航警局認為,該6部X光機採購案中,因驗收第6部掃描儀時,廠商未提出原廠證明,判定驗收不合格,拒絕支付該部價額4358萬元,廠商不服提起「給付買賣價金」訴訟,要求支付價款,桃園地院判決航警局敗訴,應支付4358萬元,航警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駁回,航警局應支付買賣價金4358萬元。可上訴三審。

廠商光智公司主張,2019年11月29日,以每部電腦斷層掃描儀價額為4358萬元,總價共2億6148萬元得標航警局招標的「109年度電腦斷層掃描儀6部採購案」,該採購案中的5部電腦斷層掃描儀已完成驗收,航警局也已經付款完畢。

光智指出,2022年4月,航警局就第6部電腦斷層掃描儀進行驗收後,以光智未依驗收清冊提出原廠出具的「仿製爆裂物之原廠證明文件」(簡稱原廠證明)為由,判定驗收不合格,不過,所謂未提供原廠證明,是航警局自訂的驗收方式,並非採購契約規範書所列的驗收方式,也不是原廠檢測標準項目,而且,光智提供的爆藥仿製品,經鑑定,被認為屬適合作為爆藥仿製品的POM(聚甲醛)材質,航警局已自2023年1月1日起使用該部掃描儀至今,卻拒絕依約驗收並拒絕付款,因此要求航警局給付該部掃描儀價金4358萬元。

航警局指稱,驗收該部掃描儀時,因光智公司就其提供驗收測試的4顆爆藥仿製品,無法依據航警局所訂的「驗收清冊項次9」部份提供符合原廠標準的證明文件,航警局才判定驗收不合格,無法支付該部掃描儀價金4358萬元。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光智公司主張有理由,判決航警局應支付該掃描儀價金4358萬元。航警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認為,依採購契約規範書第4條規定得標廠商得自行提供標準測試箱,航警局也不否認採購契約並無提供原廠證明的約定,原廠亦表示該公司並無驗收清冊項次9的驗收程序,無法製作原廠證明供航警局驗收,並已提供掃瞄儀的ECAC(即歐洲民航會議)及TSA(即美國運輸保安署)標準檢驗核可資料,認證經掃描儀檢查的行李,均可順利飛往歐美國家,則驗收清冊項次9的爆裂物偵檢標準所載「依原廠標準件及方式測試」,無法認定為要求光智公司提供原廠證明的規範。

高院也指出,該部掃描儀使用迄今未發生任何問題,航警局也未證明光智公司有提供原廠證明的交易習慣,判決航警局應支付該掃描儀的買賣價金43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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