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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砍殺酒店女公關7刀致死再強行猥褻 國民法官判無期徒刑

陳男持水果刀砍殺張女7刀,消防救護人員獲報後,將陳男與張女分別送醫搶救畫面。(資料照)

陳男持水果刀砍殺張女7刀,消防救護人員獲報後,將陳男與張女分別送醫搶救畫面。(資料照)

2024/07/12 16: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56歲男子陳冠霖今年3月初至台北市某酒店欲帶29歲張姓女公關出場遭拒,惱羞成怒持水果刀砍殺張女7刀,張女倒地後,他竟跨坐在她身上指侵,張女傷重不治;經國民法官庭審理,今天宣判,改認定未性侵,而是猥褻,依加重強制猥褻而故意殺人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今年3月2日晚間6時許,陳男獨自前往中山區某酒店喝酒,至晚間10時半張女上班後,陳男點檯張女陪酒,喝到隔日清晨8時許,陳男想帶張女出場遭拒,二人在包廂劇烈爭吵,服務人員聽到後進入查看,驚見張女倒臥廁所,頸部、腹部及胸部有多處穿刺傷,血流如注。

檢警查出,陳男行兇後,不顧張女傷勢嚴重,竟打赤膊跨坐在張女身上吮胸、指侵私處,直到服務人員進入才停手,張女被送醫後因失血過多、傷勢過重宣告不治。北檢今年6日29日提起公訴。

北院公開抽籤由和股法官郭又禎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黃怡菁、陪席劉庭維,本月選任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經密集審理後,今審結認定陳男惡性重大,依加重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審理時,陳男坦承殺人,否認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辯稱案發時因憂鬱症、酒醉致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國民法官法庭依據相關證人證詞、員警密錄器畫面、證人拍攝的照片、現場調查鑑識結果、案發前的對話紀錄,以及鑑定人對陳男案發時的責任能力等,不採信辯詞,但認定陳男手指未侵入被害人私處,改認定為強制猥褻,依「攜帶兇器強制猥褻而故意殺人罪」論罪。

國民法庭依據台北醫學大學精神鑑定,認定陳男當時精神狀況並無異常,是衝動情緒下的「表達性攻擊行為」,與智識、精神疾病無關,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庭審酌犯罪情狀、動機,犯案手段惡性重大,危害至鉅,且偵審期間一再翻異其詞,迄今未達成與家屬和解,也未積極尋求補償方式,未獲被害人家屬宥恕。

國民法庭考量陳男智識程度正常,社交溝通能力不強,已退休無業,沒有前科,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不佳,評議後決定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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