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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店長拒降調門市被解僱 打4年官司討回80萬薪水可復職

    2026/02/05 20:15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王姓店長拒絕公司調整職務遭解僱,纏訟4年,更一審認定解僱違法,判業者須補發薪資及加班費,共計約80萬元。(記者王捷攝)

    王姓店長拒絕公司調整職務遭解僱,纏訟4年,更一審認定解僱違法,判業者須補發薪資及加班費,共計約80萬元。(記者王捷攝)

    王姓店長因拒絕調整職務遭公司違法解僱,雙方纏訟4年多,歷經三審、更一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院認定業者片面終止契約無效,僱傭關係存在,公司要補發薪資與加班費,判賠金額約有80萬。

    王女自2017年到公司上班,擔任店長職務,每月薪資包含底薪與業績獎金共5萬9200元。2021年2月1日,林姓公司負責人指責王女處事不公、長期偏袒特定員工,要求將其降調為門市人員。

    王女拒絕後,遭公司解僱,歷審法院審理後均認定,業者始終無法舉證王女有何違反勞基法的具體事由,且未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依然存在。

    針對解僱期間的薪資爭議,一審曾以王女未積極求職為由駁回,但是更一審合議庭調查發現,王女雖於調解階段僅請求資遣費,但隨後即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明確要求繼續僱傭,足證其仍有重返職場意願。

    法院指出,雇主違法解僱就應該視為拒絕受領勞務,勞工不需要工作付出勞務,還是可以請求報酬。因此判決公司須補發2021年2月至12月、長達11個月的薪資,金額累計約65萬1200元,並須按月提繳勞退金3648元。

    此外,王女任職期間長期僅休週二,國定假日與休息日都有出勤,甚至被強制參加員工旅遊卻未領薪。經計算,公司還短發加班費及34天特休未休工資,扣除已支付款項後,須再一次性賠償14萬2247元,業者須讓王女復職,還要支欠薪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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