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3度酒駕要被關 他喊吃麻油雞勝訴
2025/12/18 14:5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董男5年3度酒駕判3月,因累犯不可以用罰金換免關,但他聲明異議稱是吃麻油雞酒測0.29毫克,台南地方法院裁定,董男情況符合台灣高等檢察署的例外規定,裁定檢察官換一個處罰方式。(資料照)
董姓男子今年7月酒駕,這是他5年內3度酒駕,被判3個月徒刑,因累犯必須入監服刑,但他提出聲明異議,表示第3次是吃麻油雞後騎機車,酒測0.29毫克,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他雖然累犯,但距前案已滿1年且這次酒駕是0.29毫克,可適用例外標準,撤銷檢方不准罰金社勞指揮。
董男主張,他非直接飲酒,而是食用摻酒精的菜餚後上路,本案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9毫克,且家計仰賴他的收入,如果入監將中斷工作。檢察官則指出,他5年內3度酒駕,前案執行完畢後一年再犯本案,而且董男一下說是吃薑母鴨,一下又說吃醉蝦,代表他說的話不可信。
法院調卷認定,董男前2次酒駕分別在2024年1月與2024年3月,酒測值各為0.63及0.34毫克,今年7月再犯,酒測值是0.29毫克,僅略高於法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至於他先稱吃醉蝦、後稱吃麻油雞,說法不一,但檢察官在執行處罰時應該確定上次的酒駕判決,是認定董男是吃了摻米酒的菜餚為基礎。
裁定引用台灣高等檢察署2013年研議的酒駕發監標準,原則上5年內3犯不准罰金或社勞,但單純食用含酒精食物且吐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55毫克等情形,可以例外斟酌。法院認董男符合例外要件,所以刑事訴訟法撤銷檢方指揮,交由檢察官再想其他處罰的方式,同時提醒董男,之後酒測再超標,將難再獲相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