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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台綠各自獨立?法界人批法官見解謬誤 南院回應了

有法界人士批判對於台鹽公司與其子公司台鹽綠能的法律關係,台南地院(見圖)強制庭法官看法悖離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有法界人士批判對於台鹽公司與其子公司台鹽綠能的法律關係,台南地院(見圖)強制庭法官看法悖離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4/11/0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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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曝光!台鹽前董座陳啟昱涉弊落跑4天 南檢今發布通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在任內成立子公司台鹽綠能,與台綠主管及民間廠商在光電產業涉舞弊、掏空台鹽資產不法獲利,檢方查辦聲押,陳未出現一審重裁庭、落跑。台南地院於10月24日裁定指台鹽與台綠是兩獨立的公司法人,台綠不是證交法所說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所以陳啟昱所為不符證交法171條內構成要件。對此,有台南法界人士直呼離譜!地院法官看法悖離最高法院判決見解。

法界人士指,台鹽是上市公司,台鹽綠能是台鹽成立的子公司,陳啟昱時任台鹽董事長與其他被告共謀成立鴻暉公司掏空台鹽、利益輸送,並以台綠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與台鹽母公司自己從事不合營業常規與不利益交易無異,子公司與上市母公司所為是一體的,這在最高法院多個判決都看得到,為何南院強制處分庭法官的看法會悖離最高法院判決見解?難道法官不懂這法律嗎?

法界人士說,台南地院院長沈揚仁過去在最高法院服務時,也參與過這類案件判決,沈院長應該很清楚這法律規定。而南院強制庭法官駁回南檢聲押時,竟對外發布新聞說台綠雖是台鹽轉投資成立的公司,但兩家公司是分別獨立的公司,台綠不是證交法所說的發行有價證券公司,所以無從認定陳啟昱等5名被告犯罪事實與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2、3款的構成要件相符,法官如此謬誤法律見解,不禁讓人覺得離譜。

台南高分院發回地院重裁的裁定新聞稿也舉出最高法院幾個判決指,上市公司與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實質一體性,地院裁定說台綠不是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稱不符合證交法內構成要件,尚有未合;陳啟昱是否以台鹽董事長身分,使台綠做不利益交易,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是有研求餘地。

台南地院回應說明,法院已取消裁判送閱制度多年,且本案還在偵查中,事涉偵查秘密,在裁定結果對外諭知前,南院院長與行政庭長無從事先知悉裁定內容,南院新聞稿是基於法官裁定內容與偵查不公開原則,簡要整理及說明,基於審判獨立,對於法官心證理由全然尊重,不會有任何干預影響,是南院堅定捍衛的界線。

至於台南高分院發回地院的裁定提到,陳啟昱各次犯行時是否仍是台鹽董事長?是否利用此身分使台綠做不利益的交易,陳等5名被告是否為共犯?有無犯嫌重大?有待原審進一步調查認定。南院說,尊重南高分院發回意旨,但法院是審判機關,強制庭法官審酌重點,在於檢察官提出的事證是否達到犯罪嫌疑重大及是否符合羈押事由與必要性等,強制庭法官無調查證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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