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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苗栗議員謝芳紋詐領助理費 繳回犯罪所得二審維持2年徒刑

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一審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決。(資料照)

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一審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決。(資料照)

2024/01/16 12:1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民進黨苗栗縣議員謝芳紋、前卓蘭鎮公所秘書徐士凡,被苗栗地檢署指控共同詐領議員助理費300多萬元,依貪污罪嫌起訴後,苗栗地方法院去年(2023年)7月判決,認為謝繳回犯罪所得可減刑,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謝芳紋2年徒刑,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士凡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一審量刑適當而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決。

判決書指出,謝芳紋於2010年3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擔任苗栗縣議員期間,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明知實際上並未聘用廖女、何女擔任公費助理,由廖、何兩女提供存摺等帳戶資料,供謝芳紋製作不實聘書,共詐得公費助理費331萬餘元。

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僅以每月1萬至2萬8000元不等薪資,聘用5名助理,卻浮報每月2萬元或4萬元聘任公費助理(五名助理各判處徒刑個月、緩刑2年)。

苗栗地院一審時,認為謝芳紋、徐士凡於偵查中自白犯行,謝芳紋已經繳回虛報助理費全部犯罪所得165萬餘元(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一半計算),因此減輕其刑,判刑2年,緩刑5年,徐士凡另因不具縣議員身分,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亦判刑2年,檢方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適當,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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