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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核准製銷「安心口罩」 5個月海撈1571萬元全沒收

碩頂公司負責人黃學信辯稱,是外盒誤用文字,引起誤解。(記者張瑞楨翻攝)

碩頂公司負責人黃學信辯稱,是外盒誤用文字,引起誤解。(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2/07/05 12:5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碩頂精密工業公司於2020年8月疫情肆虐之際,未取得衛生福利部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卻製造販售品名「安心口罩」的醫療口罩,截至去年(2021年)1月5日,共銷售約579萬5200片口罩,違法獲利1571萬6781元,台中地院依違反藥事法的「共同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將負責人黃學信判刑3月,經理等3名共犯判刑2月,皆可易科罰金,不法所得1571萬6781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學信是碩頂公司負責人,前年8月起在公司內設置生產口罩機器,生產口罩販售,但卻沒有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碩頂公司於去年1月5日才取得許可證),該公司設計印有「防疫口罩捕捉病毒的關鍵原料熔噴布」、「用途:防止飛沫傳遞、過濾微生物、體液及微粒粉塵」等文字的外盒,委由不知情廠商製造外盒,再用「安心口罩」品名販售,法務部調查局行業調查處與台中地檢署,去年2月1日搜索,查扣上百萬片口罩等證物。

台中地檢署去年起訴認為,黃男等人在取得許可之前,即對外販售「安心口罩」,外盒並有「防疫口罩捕捉病毒的關鍵原料熔噴布」、「用途:防止飛沫傳遞、過濾微生物、體液及微粒粉塵」等文字,觸犯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售醫療器材,可處3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等人辯稱,「安心口罩」並未記載為醫療口罩,也從未將本案的口罩,以醫療口罩之名販賣,並非故意違反藥事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縱使口罩外盒誤用文字,衍生口罩是否應以醫療器材管制的爭議,但這僅屬過失,並沒有觸犯上述兩條法律。

法官認為,黃男於調查局時供稱,碩頂公司曾於2020年10月,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製造口罩,於2021年1月5日取得許可,取得許可證之前,碩頂公司就從2020年8月起生產口罩,依上被告黃學信所述,他明知是否能製造、販賣醫療口罩,衛福部具有一定規範,黃男明知醫療口罩並非可隨意製造、販售的商品,未依法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核可,卻又辯稱並無違法製造、販賣醫療口罩的犯意,辯詞不足採信,依醫療法的「共同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醫療器材罪」判刑3月,其餘共犯判刑2月,經理等3名共犯判刑2月,碩頂精密工業公司科罰金10萬元,犯罪所得1571萬餘元沒收。

檢調於去年2月搜索碩頂公司並查扣口罩一批。(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提供)

檢調於去年2月搜索碩頂公司並查扣口罩一批。(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調查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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