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賄選案大逆轉4人無罪 法官:警取供有瑕疵
楊姓女村長等人涉嫌賄選案,高雄高分院(圖)認為警方取供有瑕疵,均改判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前年底屏東縣議員選舉期間,楊姓女村長和3名選民涉嫌賄選,被依違反選罷法判有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警方取供有瑕疵,全部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去年間屏東縣議員選舉期間,被告楊女為讓王姓候選人當選,涉嫌交付選民徐男、葉女和李男3人,分別1000元至3000元。同年11月18日,李男向警方檢舉楊女涉嫌賄選。
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楊女徒刑2年半,徐男和葉女各處徒刑半年,得易科罰金,李男則因符合自首獲判免刑,但楊女等人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調查,李男為獲取獎金,檢舉楊女賄選,但扣案的3000元,竟是警方借給他的。
又查,警方要求楊女書寫交付款項給何人,她寫下「李、葉、徐」的小紙條,並說她們都是經濟較為貧困,所以給予補助,有要求支持王。然警方卻說,在楊女皮包查扣書寫4至6位名字的紙張,造成似有買票名冊的情形,事後又說記錯了。
此外,警方要求楊女告訴否認犯行的徐男她已認罪,還提醒她要連帶告知是支持王姓候選人,影響2人自白,葉女也被告訴查獲名冊,認罪可獲緩刑,其始認罪,因而認定警方以壓制、誘導等方式,取供有瑕疵,所以改判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