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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桃坪土石資源場開發案 審查會有條件通過

反大桃坪土石方堆置場自救會,到苗栗縣政府第一辦公大樓前拉布條,表達反對設置立場。(記者張勳騰攝)

反大桃坪土石方堆置場自救會,到苗栗縣政府第一辦公大樓前拉布條,表達反對設置立場。(記者張勳騰攝)

2024/08/01 16:19

〔記者張勳騰/苗栗報導〕針對苗栗縣造橋鄉大桃坪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開發計畫,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今(1日)召開開發計畫審議大會,儘管自救會成員到場表達反對設置立場;但經與會專家學者討論後,苗縣府有條件通過大桃坪土石資源場開發案。

苗縣府工商發展處指出,審議會議中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並基於專業學識與法令綜合判斷提出六項決議,包括,1、該場收受土石種類係依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定義之餘土,並經申請人承諾填埋完成後僅供造林使用,不會在土地再利用行為。

2、該場址營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與連續假期不予營運。

3、申請業者也承諾配合機關與鄉里辦理大型觀光活動時,亦暫時停止營運收容作業。

4、在運輸交通量部分,經專業評估,衍生交通量不會對當地造成交通明顯衝擊;同時,亦將嚴格要求業者在運輸動線之重要節點處,加派交通管制人員及措施,以維護鄉親及一般遊客之用路安全。

5、該申請案所營運收容之營建剩餘土方,係以苗縣境內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及縣內水庫清淤後之水庫淤泥為主,以活化水庫之有效庫容為主。

6、申請業者亦承諾將提撥一定之金額供作鄉里與社區之公益活動使用,提供該場址之相關職缺,優先聘用當地住民,以求環境共好並共同監督全案營運。

苗縣府工商處強調,今天依據「區域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審議決「苗栗縣大桃坪土石資源堆置場開發計畫」,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施,應採兩階段審議;此次專責審議小組先就開發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申請同意,申請人需於3個月內,再檢具使用地計畫向縣府申請許可審議通過後,再行提送內政部國土署協審後,予以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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