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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第三級毒品「彩虹菸」給少年 男子判4年8個月

    游姓男子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的香菸「彩虹菸」給張姓少年,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4年8個月。圖為警方於他案查獲彩虹菸示意照。(資料照,警方提供)

    游姓男子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的香菸「彩虹菸」給張姓少年,被苗栗地方法院判刑4年8個月。圖為警方於他案查獲彩虹菸示意照。(資料照,警方提供)

    2024/06/24 11:1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游姓男子以每包3500元的價格,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的香菸「彩虹菸」給張姓少年9次共9包,甚至請張姓少年幫忙找買家,被警查獲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游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9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判處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

    判決指出,游男於2022年3月到7月間,陸續以每包3500元的價格,9次販售摻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的彩虹菸給張姓少年,雙方約在頭份、竹南地區面交,每次一包。

    游男於去年4月間又透過通訊軟體Messneger傳訊息給張姓少年「你那邊有…有人需要香…就是我們在抽的啦,我現在很需要現金」,請張姓少年幫他尋找買家,惟經張姓少年回應其已未再接觸、施用而未得逞。

    游男被警方查獲送法辦,對於販毒行為坦承不諱,且自承他每次賣出毒品,可以賺取500元利潤。

    法官審理,認游男實施本案各該犯行時,主觀上均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事證明確;各次販賣、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各次販賣、著手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但所犯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核游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9罪、各處3年8個月,又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1年10個月。併應執行4年8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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