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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遊平溪遭路燈砸傷頭告區公所 法官判國賠493萬餘元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男夫妻二人傷勢,是被路燈砸中後引發,管理單位應負起相關責任,故判處平溪區公所賠493萬餘元。(資料照)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男夫妻二人傷勢,是被路燈砸中後引發,管理單位應負起相關責任,故判處平溪區公所賠493萬餘元。(資料照)

2024/09/17 13:0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花蓮一對黃姓夫妻2021年9月15日前往平溪旅遊時,不慎遭路燈砸傷頭部,造成2人有腦震盪、創傷壓力症候群等傷勢,黃妻更是聽力受損,憤而向管理單位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提出國賠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黃男夫妻傷勢,是被路燈砸中後引發,管理單位應負起相關責任,故判處平溪區公所賠493萬餘元。

黃姓夫妻均向法官表示,2人當時走在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處,吊橋上方的路燈突然掉落都遭砸傷,且有腦震盪症候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黃妻更出現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故要向平溪區公所要求賠償724萬餘元。

平溪區公所則稱,案發當天2人雖然有報警,但拒絕上救護車,且帶往衛生所後,並未進行救護處置,可見當時均未受傷。而夫妻敘述的傷勢,應該與路燈掉落無關,要求夫妻需舉證責任。

此外,於2人事發後1年多才前往身心科看診,與常情不符,辯黃妻聽力障礙,可能是舊疾造成。

法官調閱當日警方工作紀錄簿,發現確實有發生黃姓夫妻遭路燈擊中的紀錄,且消防局的救護紀錄也有敘述黃男頭部有5公分腫脹、黃妻有血腫、擦、挫傷等傷勢,可見2人於案發當天確實有遭路燈砸傷。

法官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掉落路燈屬於平溪區公所負責管理、維護,若發生故障區公所應主動搶修,有防範民眾受傷義務。

法院函詢黃姓夫妻就醫的醫院,傷勢及病症是否因路燈砸中造成,依醫院函覆內容,認定有因果關係;且函覆內容,指黃妻的傳導性聽力障礙大多由外力撞擊所致,其耳膜中耳並無其他固有疾病表現,法官則認為聽力障礙是由路燈事故引起因果關係相當高。

法官認定,平溪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經審視相關單據後,判處公所須賠償黃男26萬7939元,而黃妻則須賠償466萬7459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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