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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打HPV疫苗前不能愛愛 男大生凍未條硬上代價30萬

周男高漲情慾,直接闖入小敏禁地,基隆地院判周男要賠償小敏30萬元。(情境照)

周男高漲情慾,直接闖入小敏禁地,基隆地院判周男要賠償小敏30萬元。(情境照)

2024/08/17 12:23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周姓男大生與前女友小敏(化名)交往時,約定在施打HPV(人類乳突病毒)疫苗前不能發生性行為,僅能戴保險套在禁地外磨蹭;未料,周男僅安分3個月,在1次磨蹭時,難掩高漲情慾,直接闖入禁地,讓小敏飽受可能罹患子宮頸癌之苦,提告向周求償120萬元精神慰撫金。基隆地院審理後,判周男要賠償小敏30萬元。

小敏提告主張,她於2021年底結識當年21歲、還在念大學的周男,2人交往期間,就與周約定在施打HPV疫苗前,不能有性交行為,周男僅能全程配戴保險套在她的禁地外磨蹭;未料,2人交往3個月後,周在她睡午覺時,起初還戴著保險套在她的禁地外磨蹭,突然不顧她反抗,性侵她10餘秒。

小敏另控訴,她遭周男性侵後,擔心自己是否感染HPV與罹患子宮頸癌的危險,周竟毫無悔意,還在2人分手後,在網路上散佈此事,讓她身心受創,提告求償120萬元精神慰撫金。

周則抗辯說,他與小敏交往時,小敏有表達在結婚前不要有性交行為,但同意讓他戴保險套磨蹭,那天他情慾高漲,自然闖入小敏禁地,小敏當時並未抗拒,結束後仍留宿他家,且與他的家人正常互動,2人又繼續交往1年後才分手。若小敏當時遭他性侵,不可能還繼續與他交往1年。

判決指出,小敏主張2人交往時,有約定在她施打HPV疫苗前不能有性交行為,周則抗辯2人約定在結婚前不能有性交行為;2人當時未結婚,小敏也未打HPV疫苗,周明知不能與小敏有性交,且闖入小敏禁地前,也未經過小敏同意,違反小敏性自主權,再說,被害人受性侵害情狀多處於私密空間,由於事出突然,常不知如何應變,尤其加害人為親密關係者時,被害者更常以凍結隱忍、事後努力保有正常生活來保護自己,這與周違反小敏意願性侵是兩碼子事。

判決指出,周男罔顧小敏的信賴與雙方約定,與小敏發生性交行為;法官審酌周侵害小敏的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權,讓她身心受創,判周男要賠償小敏30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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