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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不滿被甩 散佈前女友私密照判8月

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把偷拍前女友的內衣褲等私密照外傳遭基隆地院判處8月徒刑。(資料照)

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把偷拍前女友的內衣褲等私密照外傳遭基隆地院判處8月徒刑。(資料照)

2024/08/11 13: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吳姓男子不滿女友另結新歡,把偷拍前女友僅穿內衣、褲等私密照片3張,用LINE傳給她老闆與友人洩憤,涉及妨害秘密罪。基隆地院審理後,將吳男依妨害秘密罪判處8月徒刑。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與前女友前年12月底開始交往,吳男於2人交往時間,趁前女友在他住處更衣時,用手機偷拍她僅穿著內衣、內衣褲的照片3張。

直到去年5月,吳男發現前女友另結新歡,才把偷拍前女的照片,用LINE傳給前女友的老闆、與女性友人,吳男前女友獲知後,才知遭吳男偷拍,報警提告。

檢方調查時,吳男坦承照片是他拍的,主要是不滿前女友劈腿才展開報復,把之前偷拍前女友的照片,傳給她老闆看;檢方認定,吳男涉犯妨害秘密罪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與無故散佈供人觀覽性影像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吳坦承用LINE,把前女友的內衣、褲等私密照,傳給前女友的老闆看,但他不知道這樣會構成犯罪,希望法官可以給我緩刑,他以後也不會再犯,若再犯可重懲他。

不過法官認為,吳男迄今未與前女友達成和解並獲取原諒,未見有悔改之意,不宜宣告吳男緩刑,依吳男涉犯妨害秘密罪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與無故散佈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分別判處4月與6月徒刑,合併判處8月徒刑,得易科約24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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