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未裝住警器 高雄擬按次開罰
高雄市消防局修訂「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納入住宅強制裝設住警器。(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消防局修訂「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納入住宅強制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一顆,勸導未改善可罰六千至三萬元,草案已送市議會審議,待通過後送中央核定,預計公告一年內實施。
高雄市去年發生火警一四二四件,五樓以下住宅火警二六二件造成八人死亡,今年一至三月發生火警三七五件,五樓以下住宅火警七十件造成二人死亡,尤其透天厝、公寓、平房等多為連棟式建物,全市五樓以下住宅約六十七萬七千戶,尚有五萬二千戶未申設住警器。
草案納入住宅場所應設置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一顆,經通知限期改善未完成,可處六千元至三萬元,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並新增主管機關可公告指定裝設住警器場所,如曾經發生火警建物等,以因應未來若有新型態具有風險性場所,消防局可快速納入管制規範。
此外,有鑑於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造成六人喪命,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不再給予限期改善,比照交通違規改為逕行舉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提高罰則,可開罰六千至十萬元。
草案另修正營業場所未設置住警器,可處二萬至十萬元;非供營業使用場所如出租住宅應裝設住警器,違者可處一萬至十萬元,均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