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選良心不安自首賄選 2審從輕改判免囚
林姓候選人落選後自首賄選,被高雄高分院改判免囚。 (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三地門鄉候選人林德如,參選鄉民代表失利後,因良心不安,向警方自首賄選,被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刑1年5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上午宣判,改處徒刑半年,併科罰金70萬元。
據了解,前年11月間,被告林德如參加屏東縣三地門鄉民代表選舉,涉嫌以每票1000元報酬,向包姓等20多名選民買票,後來開票結果落選,他深感懊悔,於是向警方自首賄選,辦案人員因而循線破獲。
林男經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被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4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千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從輕發落。
合議庭法官調查,此案與其他賄選案不同之處,在於林男本身是候選人,又自首賄選,詳細交代犯罪經過,因此改判6月徒刑,併科罰金7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2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5年,並因他有前科,而未予緩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