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偷腳踏車認罪 找不到車主無罪

楊男竊取腳踏車認罪,被高雄高分院判無罪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楊姓男子涉嫌竊取停車場折疊腳踏車,被檢警方查獲認罪並起訴,卻被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調查,因找不到車主,無法排除是棄置物,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指出,前年10月5日晚上10點,楊姓被告在屏東市復興路中華電信營業處停車場,涉嫌竊取20吋折疊腳踏車,騎車離去後,因行跡可疑,被屏東分局幹員查獲,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楊男應訊指出,腳踏車未上鎖,他也沒有使用工具,但坦承偷車。
屏東地院開庭調查,折疊腳踏車外觀並非全新,不是停在住所,無法從停車場推斷是他人所有或所支配管領之物,警方在案發現場張貼協尋車主公告,也沒有結果,認定罪證不足。
檢方上訴指出,腳踏車不是放在回收廠或垃圾堆置處取得,認為是民眾使用後,暫時放在停車場,加上外觀未破舊,構造也無損壞,足以證明是有人在騎,車主或因價值不高、報案程序繁鎖或不願追究等緣由,而未報警或認領,並無礙竊盜罪的成立。
2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張貼公告後無人認領,證明腳踏車無人使用而遭隨意棄置成廢棄物,既然無法排除是無主物,依法判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