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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教師拿麥克風連敲學生頭 挨告判拘役50日

國中羅姓教師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法院認為懲戒行為已經逾越合理界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示意圖。(資料照)

國中羅姓教師用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法院認為懲戒行為已經逾越合理界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示意圖。(資料照)

2024/08/13 11:48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某國中羅姓教師,因學生午休結束後仍未起身,竟使用教學用的麥克風連續敲打學生頭部,導致學生頭部受傷。學生因疼痛驚醒,並向家長反映。家長不滿老師處罰過重,向法院提告傷害罪,法院認為教師連續敲頭的懲戒行為已經逾越合理界限,依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法官認為,被告如認學生趴在桌上休息的行為須加以懲戒以達教育目的,應先採取勸導、口頭要求前往學務處或通知家長帶回輔導管教等侵害較小的方式,且不得以體罰手段為之,詎被告遽以麥克風連續敲打告訴人頭部方式而為管教,不但不是侵害最小方式,甚至已屬法所明文禁止體罰,且手段與目的之間顯失均衡,自與教師懲戒權之要件有間,無從阻卻違法。

判決書強調,按教師懲戒權行使,仍須合於一定要件,除主觀上須基於教育目的而為懲戒行為,客觀上也須合乎教育性並有助於教育目的達成,且多種懲戒手段如均可達成目的,應選擇對學生損害最小方式為之,且檢視相關規定,不得以體罰手段為之,此外,懲戒學生目的與學生造成損害間不能顯失均衡,始得阻卻違法。故教師懲戒行為不得逾越合理界限,否則仍構成違法體罰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教師,本應正確指導管教學生,卻以體罰方式造成告訴人頭頂頭皮受有傷害,對於告訴人心理發展健康產生影響;被告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法官認定被告對少年犯傷害的行為屬於接續犯,對少年犯傷害罪既屬刑法分則加重的獨立犯罪類型,依法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羅姓被告擔任國中教師,見學生午休時間結束仍趴在桌上未起,持麥克風敲打學生頭部約3、4下,學生因為疼痛醒來,返家後跟家長提及頭部疼痛,到醫院檢查發現致頭部有紅腫的狀況,家長不滿老師體罰過重導致學生受傷,向檢警提起傷害告訴。

羅姓教師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輕敲頭部3、4下,加上學生有用外套蓋住頭部,管教行為應不至於造成學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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