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養貓分手難解!不滿前女友占有貓咪 男打官司爭探視權敗訴
不滿前女友占有貓咪,男打官司爭探視權敗訴。示意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一對男女分手後,兩人為爭奪貓咪撫養權鬧上法院!男方要求每週五晚間都要跟貓咪相處3小時,否則就要女方歸還當初養貓費用;女方則表示這貓是她全資購買,只是一半的錢是跟男方借用而已。新竹地院法官審理認為,貓咪飼主登記是女方,且男方提出的部分交易明細看不出有何匯款事實,判男方敗訴。
彭男說,寵物貓是與邱姓前女友合資購買共有,有約定他可探視,且他除現金支出外,並供邱女帶貓前往美容、就醫,因此他請求邱女於每週五晚間7到10點將貓交給他探視。
他說,如果邱女認為寵物貓不是共有,則他為貓所支出的費用,將請求邱女返還不當得利約5萬元。
邱女則說,她提出分手後,彭男心有不甘,主張寵物貓是他以4萬元購買,刻意規避該貓乃是她出資2萬元、彭男向她借款2萬元購買的事實,經她澄清後,彭男又改口稱合資購買,事實上她照顧寵物貓已花費10萬元以上。
法官調查當初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飼主姓名記載為邱女,彭男主張寵物貓為共有,已嫌無據。
彭男主張如果寵物貓不是共有,因他信任邱女為扶養貓所為之支出,邱女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貓咪美容、就醫費用利益,致他受有損害。
法官認為,給付金錢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本案雙方原為男女朋友,後因故分手,根據彭男提供的所謂證據簡訊「沉澱過後可以說說話了嗎?」、「要怎樣才可與妳溝通」、「一直愛妳不要生氣不吵架」、「解封鎖多溝通,沒有不能解決的問題」,皆與彭男所主張支付寵物貓相關費用顯不相符,無從確知邱女受有不當得利。且彭男並未就「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事項,盡其舉證責任,最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