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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屋2年內出售未申報交易所得挨罰近300萬 執行署用這招讓他乖乖繳錢

持有房屋2年內出售未申報交易所得遭罰近300萬元,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讓義務人乖乖一次繳清稅款。圖為竹市房產熱絡情形,與新聞事件當事人無關。(記者洪美秀攝)

持有房屋2年內出售未申報交易所得遭罰近300萬元,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讓義務人乖乖一次繳清稅款。圖為竹市房產熱絡情形,與新聞事件當事人無關。(記者洪美秀攝)

2024/06/12 10:56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新竹分署)近期處理相關案件中,有義務人111年間出售其持有期間2年內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且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交易所得申報,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交易所得額近新台幣480萬元,應補稅額、滯納金及罰鍰近300萬元,因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新竹分署強制執行並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讓義務人只好乖乖一次繳清稅款。

新竹分署表示,此案調查後發現該義務人名下雖有存款、高額壽險及股票等財產,但金額不足清償積欠的稅款及罰鍰,加上沒有工作收入,也無使用中的信用卡,為查明其111年間買賣房屋所得資金流向,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請義務人到場報告財產狀況。

新竹分署提到,因義務人無法提出合理的清償計畫,僅願按月繳納1萬元,並稱買賣房屋所得已用於清償對家人的債務,及協助媳婦、孫子購買房屋與裝潢。但其陳述內容可能構成「隱匿或處分財產」,執行人員遂告知其賣出房屋所得價金,如不用以繳納欠款,新竹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及管收,義務人擔心自己的人身自由可能遭受限制,與家人討論後,決定一次繳清全部欠款。

新竹分署指出,政府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3項規定,個人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民眾,若不依法如實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情形,除須補繳稅額,恐遭裁處高額罰鍰,提醒民眾應主動申報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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