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同事吃飯伸鹹豬手 嘉縣某公所男職員被判刑6個月
嘉義地方法院判處蔡男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某公所一名男職員被控去年9月某日,因約女同事共進晚餐,用餐後在車上強吻女同事,還揉捏該名女同事胸部,女子案發後由女友人協助報警,今年3月嘉義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院簡易判決書判決書指出,該名男職員在去年9月22日,開車接女同事共進晚餐,以感謝女同事之前的幫忙,用餐結束,他開車載送女子回家途中,停車在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旁停車格,將女子口罩拆除強吻,再伸左手揉捏女子胸部,且不顧女方拒絕,推開蔡男稱「你冷靜,讓我下車」,重複強吻並揉捏胸部,猥褻女子得逞,女子案發後向女性友人傾訴遭猥褻過程,表示違反其意願且內心恐懼,在女友人協助下報警。
判決書指出,蔡男坦承在車內對女同事強吻、撫摸胸部,而依該女子指訴及女子友人證述,證明蔡男違反女子意願對其強制猥褻等事發經過,且根據女子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錄音檔案等,女子對蔡男積極示好言詞不置可否,也未正面回應,可證雙方並無蔡男所稱的交往關係等,以及蔡男作賊心虛,試圖哄騙女子簽立撤回告訴狀等情形。
判決書指出,蔡男為逞一己性慾而侵害女同事性自主權,使其心靈上受創,犯後坦承犯行,但因女童事無和解意願,雙方尚未達成和解,審酌蔡男碩士研究所畢業,為公務員、與妻兒同住等狀況,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