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疏通抗爭民眾 前大城鄉長、祕書判刑撤職
彰化縣大城鄉長蔡鴻喜(左)、前祕書王宏銘(右)。(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前鄉長蔡鴻喜、祕書王宏銘在職時,涉過白手套收取太陽能廠商賄款,以疏通抗爭民眾,敗壞法紀,提起彈劾,懲戒法院日前判蔡鴻喜撤職,停止任用4年,王宏銘撤職,停止任用4年;刑事部分,王被判刑12年,蔡判4年5月確定。
彈劾指出,王宏銘擔任大城鄉公所祕書期間,利用權勢與白手套阿源,共同向承攬太陽光電併網工程的廠商索取450萬元,並從索取得款350萬元中收取75萬元。此外,王宏銘亦向承攬離岸風電陸域電纜管排工程廠商索取750萬元,從索取得款650萬元中收取400萬元。
蔡鴻喜鄉長任內稽延太陽光電併網工程廠商所提併網工程之道路挖掘許可證申請案,到2019年1月21日始以資料有誤及文件不齊退件,致其下包商無法承受工程進度壓力,透過白手套轉交50萬元予蔡鴻喜。蔡鴻喜知悉該筆款項是廠商為了獲取路證的對價,仍收受之。
廠商未能獲得公路總局核發省道台17線路證,而必須改經大城鄉第七公墓萬善堂前鄉道施工時,蔡鴻喜又向廠商表示因民眾抗議,其身為父母官,不可能准許路證。廠商為換取路證,接受白手套所要求支付300萬元,蔡從其中收取253萬元。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王宏銘擔任公所祕書,熟悉地方事務,本應協助鄉長為民服務,推動鄉政業務,卻因個人貪念,而憑藉其公務員權勢及白手套地方勢力,假藉各種端由,向因承攬公共工程,而至大城鄉施工的廠商勒索財物,顯然視法律為無物,嚴重敗壞官箴,嚴重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影響公共工程發展。
一審考量王宏銘犯後均已坦承大部分犯行,並已於刑案第一審審理時繳回其實際朋分的全部犯罪所得,判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
一審表示,蔡鴻喜身為民選鄉長,本應奉公守法,協助廠商施工帶動地方繁榮,促進經濟發展,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竟罔顧鄉民信任,徇私舞弊,所為嚴重破壞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的信賴,加深國民對公共工程政商舞弊的負面形象。
一審審酌蔡鴻喜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兼衡其鄉長任內為提升地方建設,推動社會照顧及急難救助,推廣在地農業等等鄉政的努力,處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4年。均可上訴。
刑事部分,王宏銘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蔡鴻喜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刑4年5月,褫奪公權4年,均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