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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008/10/13 06:00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指出,只要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的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節,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李某人頭帳戶,既然有80萬元款項匯入,李卻無法證明有何法律上原因可受領這筆錢,因此匯款的張女有理由依不當得利訴請李返還這筆錢。

(記者王俊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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