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008/10/13 06:00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指出,只要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的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節,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李某人頭帳戶,既然有80萬元款項匯入,李卻無法證明有何法律上原因可受領這筆錢,因此匯款的張女有理由依不當得利訴請李返還這筆錢。
(記者王俊忠整理)
-
中醫師古昌文龜山島賞鯨失聯7天 遺體漂流30公里尋獲
-
遭冒名吸金逾1500萬 運彩公會理事長將提告籲勿上當
-
玩SUP遇逆風回不來 熱心漁船協助救援
-
網路找兼職援交先買遊戲點數?男招來黑道恐嚇才知上當
-
新北聯醫前心臟名醫陳識中5件貪污上千萬、洗錢罪 定執行6年徒刑
-
移民署辦理志工通譯教育訓練 表揚服務逾20年志工
-
男夜店狂歡搖動街邊遮雨棚 雨水噴濺其他酒客慘遭圍毆
-
高市週末夜臨檢取締酒駕 1晚開罰19件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