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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侵害可提告排除 鄰不理將連罰 管收

2024/08/15 05:30

震樓神器擾鄰示意圖

記者彭健禮/專題報導

台灣地狹人稠,民眾住家生活空間環境易受鄰居影響,尤其鄰居間的噪音糾紛更是常見,雖「噪音管制法」有分類規範聲量分貝數,但若製造的噪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環保單位也束手無策,往往只得仰賴警方勸導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但只能治標,民法七六七條「排除侵害」請求權則可成為自救法寶。

苗栗縣一名公寓女住戶,因樓上鄰居不時製造敲打、重物於樓地板拖行及連續跺腳聲,影響居住安寧,導致她無法入睡並患有焦慮、頭痛等症狀,分貝器蒐證後,依民法排除侵害提出請求,要求鄰居不得有超過法定噪音管制標準值的聲響侵入她的房屋。

民法「排除侵害」是自救法寶

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判鄰居所發出的聲量,自日間上午七點起至晚間七點止,不得超過全頻六十七分貝、低頻三十七分貝;自晚間七點起至晚間十點止,不得超過全頻五十七分貝、低頻三十七分貝;自晚間十點起至翌日上午七點止,不得超過全頻四十七分貝、低頻三十二分貝。

律師黃致瑜表示,遇到鄰居的噪音侵害,若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則屬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於訴訟上可依民法規定,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而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外,倘若情節重大尚得依民法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民眾亦得依民法規定,主張不動產所有權遭鄰居之噪音侵入為由,而請求除去妨害及禁止之。

再違反發出噪音 得再處怠金

黃致瑜指出,就禁止鄰居發出噪音部分,原告於民事勝訴判決確定後,則可以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鄰居仍違反時,執行法院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至三十萬元之怠金,再違反時,則得再處怠金,甚或管收。

黃致瑜表示,倘若為公寓大廈住戶,遇到同大廈住戶不斷發出喧囂或振動等行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無效者,則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處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得令該住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尚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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