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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案纏訟24年 徐耀昌更一審判無罪

2024/05/30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苗栗縣長徐耀昌被控於廿六年前擔任頭份鎮長期間,涉嫌圖利棄土業者開發並販售棄土證明,一審台北地院依圖利罪判徐九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二○二○年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昨仍認定徐的罪嫌不足,判無罪。本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徐耀昌於一九九八年擔任頭份鎮長時,涉與清運業者共謀,同意業者申請將棄土倒入頭份垃圾場,並濫開不實棄土證明,圖利業者一千二百九十一萬餘元;北檢於二○○○年九月依對主管事務圖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徐等廿四人。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徐耀昌身為公務員,卻圖利業者,造成主管機關無法正確控管棄土流向,事後卸責毫無悔意,二○一三年七月判徐九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

高院二審認為,頭份鎮公所雖對於業者的申請,函覆表示同意備查,但當時確實有垃圾爭議,公所還函請苗栗縣府同意進土覆蓋,縣府也據實查核未發現違法,無法認定公所圖利配合業者,二○一九年八月改判徐耀昌無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昨認定,頭份公所因預算所限,垃圾場確實長期無法做好覆土工作,數度引發民眾抗爭,亟需引進土方,徐耀昌批示無償獲得合格新土源,並未逾越或濫用鎮長裁量權,依據一九九八年環保署、苗縣府訂頒的相關函令,也未禁止垃圾場使用營建廢棄土當覆土;徐批示同意進土,難以認定圖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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