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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不能說的秘密 有蓋章就能分獎金?

2024/05/12 05:30

根據基隆市警察局人事室統計,若依刑大隊長林書楷推行的方案,大隊長或分局長每年可分得最高80支嘉獎的獎勵,引發爭議。(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警政署或各地方警察局為了激勵警察同仁的工作效率,會推出各種獎勵制度,當中最實際的就是頒發獎勵金。依警界慣例,金額較高的獎勵金,為了「感謝」長官們指導,會分配一定比例的獎金致謝,但長期下來,扭曲變成只要在公文上有蓋章的長官,就能分錢的陋習,最終到承辦人手中的獎金寥寥無幾。

實際承辦者獎金寥寥無幾

資深員警指出,這是警界長期以來的「習慣」,畢竟獎勵金核發文件須經過業務承辦主管、單位主管及警察局的長官等層級,美其名是感謝長官們指導,另外一面則是請長官們讓獎勵金公文順利通過。

一般而言,剛上任的主官、管沒接觸先前的案件,更遑論有支援或是指導行為,不會把自己列進領獎勵金名單內,因為很容易引人詬病。

基層員警認為,獎勵金發放額度有限,而偵辦案件絕對需要同事支援,獎金也要分給他們,加上繳入公積金、分給長官等,承辦人員能分到的不多,除了追求破案時或績效評比時的榮譽感,鮮少人是為獎金而辦案。

一名偵查隊長認為,辦案時會有許多額外的花費,但辦公經費有限,較難申請到足額的補助金,大多是同仁先自掏腰包,最後才用獎勵金來填補。而就算這樣運作,仍有可能發生回補不足的情形。

有高階警官說,平心而論,同仁破案或表現優異,主官、管大都會自掏腰包予以獎勵,而這些獎金大多來自於平時的提成,至於是否要分提成給蓋章的主官、管,涉及層面很廣,包含傳統的人情世故,必須視個案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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