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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與母同住到終老承諾/兒有奉養 仍判吐還708萬

2024/05/05 05:30

新北地院法官判定陳婦的長子確有未履行「附有負擔之贈與」情形,判賠七○八萬元。(資料照)

同住到終老 就贈北投房產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婦人廿多年前向兩名兒子提議:「若有人願意與我同住到我終老,就會贈與北市北投區房產。」陳婦長子同意;多年後,陳婦提起民事訴訟指控,長子受贈後把房產賣了,多年未同住,甚至她中風後,也未接她回家,訴請撤銷贈與,並給付房產當年價值七○八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判定陳婦的長子確有未履行「附有負擔之贈與」情形,判賠七○八萬元。

長子同意 15年後賣屋換屋

陳婦是在二○○二年間,向長子及次子提議:「兩人中若是有人願意與我同住到終老,願意將房產贈與該人;受贈者須以不動產向銀行貸款兩百五十萬元,給不願意和我同住的人。」

不准弟進屋 媽傷心搬離

陳婦指出,次子因考量長期當兵,作息與生活習慣不同而未同意,長子接受贈與方案,她才以假交易方式將房產過戶到他名下;怎料,長子十五年後竟把房產賣了,將價金用以在板橋購新屋自住,雖短暫讓她入住,卻要次子不能進屋、只能約在外面見面,她因不願受限,住了兩天就搬離、投靠其他親人。

中風出院 長子不願同住

陳婦傷心不已,在日記寫:「記得他曾經說要跟我住到老,現在不知什麼時候去板橋訂了房子,頭期款給三百萬,一千多萬要靠我的房子賣掉才能解決,不給他賣也不行,只好忍下來…不要再跟他搞不清了。」後來陳婦中風經治療出院後,長子仍不願接她回家同住照顧,因此提訴。

陳婦長子則主張,母親搬家後因不適應新居,自行遷至陽明山與小舅及阿姨同住,兩人實際上同住長達廿五餘年,後來母親中風,因考量年歲已大,需專業護理照顧,經篩選後決定讓她入住長照中心,即使未同住,仍有給付扶養費。

法官判返還當初售屋金

法官依證人的證詞及相關證據判定,雙方確實存在「附有負擔之贈與契約」,雖陳婦長子稱兩人同住廿五年,但他在二○一九年安排陳婦入住長照中心後,即未同住,加上他自承沒給弟弟兩百五十萬元,因此判陳婦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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