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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插股刁難代檢廠 認罪又翻盤》北市監理所前科長 懲戒撤職

2024/04/01 05:30

陳男雖在刑事庭坦承違失,到懲戒法院又否認,合議庭日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兩年。圖為示意圖。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監理所陳姓專員,二○一九年擔任科長期間,接受北市濱江街一間大型汽車代檢廠邱姓負責人(緩起訴)請託,約定獲取五%的公司股權,刁難附近的另一間大型代檢廠,意圖讓對方廢照。台北地院考量陳男自白、捐錢、未得逞,依期約不正利益罪判刑一年九月,緩刑兩年;但陳男到懲戒法院又否認,合議庭日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兩年。

陳男判1年9月 緩刑兩年

判決指出,二○一九年間,邱男的競爭對手因法規問題,無法繼續取得國有地使用權,自行申請暫停承辦車輛代檢業務。邱男得悉後,起意取得該土地以經營代檢業務,找上負責代檢業務的陳姓科長協助,表明若拿到該地使用權並開啟代檢廠,陳男可獲五%股權。

邱男得知要取得國有地使用權,須經主管機關出具符合施政需求、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等使用目的的審查意見表,並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規定,代檢廠若自行停檢逾一年,將遭廢證,因此請陳男出具對對手不利的審查意見,並加強審核對手的合約書;邱男又得悉,對手即將申請臨時考核,恢復委託定期車輛檢驗業務,遂向陳男求助。

陳男建議邱男,可向政風處檢舉合約有問題,藉以拖延簽約,以利邱男繼續爭取;陳男又在承辦邱男的對手申請恢復代檢業務的現場會勘時,以文件未檢具國有土地租賃契約為由,應定期改善缺失,並需申請複勘,但因對方立即提供租賃契約,陳男已無其他拖延理由,只好完成其申請手續。

北院考量陳男是未遂且認罪,懺悔自責,且已捐款一萬五千元給社福團體、須扶養老母,故判處一年九月、緩刑兩年確定。交通部將陳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陳男雖在刑事庭坦承違失,但到懲戒法院又否認違失,考量其期約不正利益的行為、未違背職務、未取得利益等情節,判處撤職,停止任用為公務員兩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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