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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詐騙!提供人頭帳戶 5年內限制提領 禁開戶

2023/10/08 05:30

法務部預告「洗錢防制法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對於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或逕予關閉,自違反規定告誡日起算5年。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洗錢防制法修正後新增「交付帳戶罪」,已於五月間三讀立法,法務部為提升打擊詐騙火力,針對無故提供帳戶給詐團等的行為,擬出具體管理辦法,規定若將帳戶、帳號違法提供他人使用,全國金融機關就將其帳戶、帳號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時間長達五年,並拒絕行為人新開戶的申請。

法務部草案預告至16日

法務部擬定的本件「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已對外預告,預告時間至本月十六日,徵詢各界意見後,法務部將與金管會與數位部討論,再正式公告施行。

已上路施行的「交付帳戶罪」,規定民眾無正當理由把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他人使用,首犯由警方裁處告誡;五年內再犯,最重可處三年徒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若提供帳戶有收受對價、或交付三個以上的帳號或帳戶給詐團或他人,最重也可處三年徒刑。

每日提領最高一萬 禁使用網銀

其中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者,管理辦法草案規定,帳戶、帳號自違反規定告誡日起算五年;若再犯,自前次屆滿日的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這段期間,金融機構對行為人金融帳戶,除繳交如水電費、瓦斯費、稅款、罰款、滯納金外,限制每個帳戶晶片金融卡在實體與網路ATM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台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額度併計。

此外,行為人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以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及其他類似的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金融帳戶如屬電子支付帳戶,其額度限制為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以等值新台幣三萬元為限;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台幣一萬元為限;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對於行為人原有帳號應關閉,欲開立新帳號應拒絕。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限制行為人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同時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台幣二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台幣廿萬元。

由於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行政開鍘,為確保人頭帳戶、帳號資料提供即時性、正確性,草案也規定,警察機關可建置系統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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