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提高刑責 不再輕判不得易科
2023/05/17 05:30
私行拘禁詐騙複合犯罪 新法重點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受限於立法不足,詐騙集團囚禁人頭帳戶被害人,僅能以恐嚇、傷害、妨害自由等罪輕判,無法達到嚇阻犯罪效果,以致衍生出凌虐被害人致死或重傷等嚴重犯行;立法院昨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刑責,往後類似囚虐案件將有重判且不得易科罰金的法源依據。
依現行各法院有關「詐團結合剝奪行動自由」的判決案例,押人囚虐的詐團成員,大多會辯稱被害人侵吞贓款、欠債不還等理由,才找同夥限制其行動,逼被害人還錢或回到工作崗位,法院受限於立法的不足,只能依詐欺、恐嚇、傷害等輕罪論刑。
舉例來說,高雄市史姓詐團負責人,因不想讓王姓機房成員退出,誣指王男侵吞贓款,拿鐵鉗作勢拔指甲、恐嚇丟進火爐等手法,迫使王男簽下三百萬元本票;警方雖成功破獲該機房,但法院只能依詐欺、恐嚇及傷害等罪,輕判六人各二年八月至三年八月徒刑。
另一例發生在台北市,鄭姓詐團首腦懷疑游姓同夥私吞十五萬元贓款,計誘游男赴約後,拿球棒痛毆游男後將其押至台中某地下室囚禁,期間要脅游男致電母親籌付十二萬元贖金,交款後才獲釋。一審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鄭男三月徒刑,林、王等同夥各判刑二月。
新北市也有類似案例,張姓男子與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張夥同四名友人將吳押上車,私行拘禁並以電擊棒或拳腳虐打吳長達八小時;去年底,一審依私行拘禁罪輕判其中四人各六月、一人判三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
類似案例若依刑法修正案論刑,三人以上共犯即構成加重妨害自由罪,可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可關十二年;致人於死可判無期徒刑。無論犯哪一條,都是本刑五年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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