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9萬殺債主棄屍 男自首判20.5年定讞
林正立不滿被追討債務,殺害債主並棄屍,最高法院判20年6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雄聯結車司機林正立不滿被追討九萬元債務,前年十二月殺害蘇姓債主搶走現金十七萬元後棄屍,後經蘇男家屬報警並發動臉書協尋,自知法網難逃的林男也於五天後自首,全案才偵破。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考量林男自首得減刑,依強盜殺人、遺棄屍體共兩罪,判他有期徒刑廿年六月、褫奪公權十年定讞。
檢方查出,林正立曾向蘇男經營的民間放貸公司借款九萬元,實拿六萬一千元,每月須還款三千元;後來林男另外積欠他人款項,已無力繼續償還,相約蘇男到高雄市大寮區內坑路八八快速道路下方「姜大檳榔」後面停車場,討論如何還款。
勒死債主後 還搶走17萬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林男騎機車抵達現場,坐進蘇男汽車後座,此時林男又得知蘇男攜帶現金欲借給另名阮男,竟持預藏金屬線圈勒死蘇男,再取走現金十七萬元。
林男接著開車往高雄市茂林區一三二縣道,將屍體推落柵欄外邊坡,隨後轉往燕巢區義大路棄車,再搭乘計程車返回檳榔攤,騎機車離去。
由於蘇男談生意失蹤多日,家屬報請雲林縣北港警分局協尋;此時林男自知法網難逃,犯後五天後主動向屏東縣刑警大隊自首,帶辦案人員起出遺體等證物。
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均指,林男矢口否認犯強盜殺人罪,僅承認殺人、竊盜、遺棄屍體等罪,更辯稱是蘇男先出手並恐嚇,不過依其犯行可認犯強盜殺人罪。
一、二審考量蘇男的家屬希望判林男死刑,但自首得減刑,依強盜殺人罪判刑廿年、遺棄屍體罪判一年,合併應執行廿年六月、褫奪公權十年。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